诸城市出台《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构建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劳动用工环境,近日,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信用中心联合制定并发布《诸城市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创新建立“黄黑名单”分级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两次无故拖欠工资报酬但已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纳入“黄名单”预警管理;纳入后年度内再次拖欠的,直接升级为“黑名单”。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若存在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劳动实名制管理或未足额拨付人工费等情形,将先行纳入“黄名单”,经责令逾期不改的则转入“黑名单”。
《办法》明确七类直接列为“黑名单”情形:克扣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超3个月且金额达1万元;拖欠10人以上工资总额超5万元;抗拒劳动监察执法;引发群体性事件;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编造虚假信息被处罚;违法转包分包致欠薪;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黑名单”企业实施立体化惩戒: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其列为劳动监察重点对象,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专项巡查;联合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用诸城”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定期集中曝光。
《办法》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纳入“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积极改正错误,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行为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用人单位,可向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通过后,相关失信信息将被移出,为用人单位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诸城市建立起“警示约谈+分级监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形成对欠薪行为的精准打击和长效治理,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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